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是如何认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包括)
离婚时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离婚时过错责任的认定是:
1、重婚的,重婚情形是指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重大过错的认定
法律主观:
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过错方给付 精神损害赔偿 。过错在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重婚不但违反了《民法典》,还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 负刑事责任 。 (2)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 限制人身自由 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因此,离婚时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由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综合判断,从而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x0d\x0a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x0d\x0a(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x0d\x0a(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x0d\x0a(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x0d\x0a(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x0d\x0a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条件\x0d\x0a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x0d\x0a(一)重婚的;\x0d\x0a(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x0d\x0a(三)实施家庭暴力的;\x0d\x0a(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x0d\x0a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x0d\x0a(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x0d\x0a(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x0d\x0a(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x0d\x0a(四)请求人无过错。\x0d\x0a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x0d\x0a三、离婚损害赔偿的程序规定\x0d\x0a关于离婚赔偿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所以离婚赔偿程序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x0d\x0a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x0d\x0a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x0d\x0a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x0d\x0a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也可适用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方式。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配偶的精神创伤的,可以请求给付抚慰金。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等如受损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形。
婚姻家庭编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主观:
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中配偶一方严重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形式上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其中事实重婚更为普遍,即在前婚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法》解释(一)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作了认定,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则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如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等。遗弃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该为而不为,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使用了列举的方式,排除了导致离婚的其他违法行为,例如出轨、通奸、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这些往往使很多家庭破裂,给无过错配偶一方带来很大的痛苦和伤害,从而导致离婚,然而他们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特定违法行为,所以因这些行为导致的离婚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欠缺,建议《婚姻法》下次修订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二、损害结果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结果是离婚,离婚是发生损害赔偿的前提。因此如果最后没有发生离婚的结果,即使发生了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而无过错一方因为这些行为受到了损害,也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婚姻法》所确定的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内损害赔偿不在此列。在日常实际生活中,婚姻中配偶一方因为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受到严重损害,因为各种原因不要求离婚却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时有发生,如果配偶双方在婚姻中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排除了“左口袋装进右口袋”这种情况,那么过错方应该赔偿无过错方,这一点在审判实践和今后立法过程中还有待商榷。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过错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里面的任意一条或多条,严重损害了家庭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伤害,因而直接导致了离婚这个损害结果。换句话说,如果离婚是因为其他原因而非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离婚损害赔偿也不能实现。四、主观过错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过错,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很显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都必须是主观上故意才能达到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为过错方,而权利主体只能为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如果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限制排除了被虐待和遗弃的家庭成员在离婚诉讼中起诉损害赔偿的可能。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必须是婚姻关系里面的无过错方,因为过错方在婚姻生活中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法定违法行为里面的一种或多种,给无过错方带来严重损害,从而导致婚姻破裂,直接引起离婚的后果,才能实现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第四十六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大家阅读到这里,相信对文章已经对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知识已经有了一个充分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婚姻问题,请到找专业律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回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离婚损害赔偿构成的要件
法律主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 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 (三)实施 家庭暴力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客观: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应为过错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2、行为人存有过错。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
法律主观:
离婚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的认定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认定为过错方,无过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