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诉讼离婚程序怎么走(法律诉讼离婚程序怎么走)
军人诉讼离婚程序怎么走
法律分析:军人诉讼离婚程序如下:
一、首先是进行调解;
二、调解无效后才会走司法程序;
三、在出具证明之前还要经过军内调解,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是军人离婚中特有的程序;
四、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离婚流程怎么走
需要征得军人的同意,若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提供证据,可以判决离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军队实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1、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离婚的流程和手续办理
法律分析:军人离婚流程及手续是:其一、协议离婚:一、由要求离婚的军人提出离婚申请;二、相关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和余具同意离婚的证明;三、双方到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其二、诉讼离婚:一、由要求离婚的军人提出离婚申请;二唤局滚、相关政治机关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三、向对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法院在确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腊亩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丈夫是军人怎么离婚,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丈夫是军人的其配偶想要离婚,需丈夫同意后协议离婚,如果丈夫不同意但是有重大过错可以起诉离婚,如果丈夫无过错且不同意离婚则不能离婚。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1.申请。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审查。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诉讼离婚的程序如下:1.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受理立案。3.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被告答辩。4.法院安排开庭审理。5.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