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转让
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有哪些,债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法律分析: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包括:(1)存在有效的债权。此处有效的债权包括:诉讼时效已经完 成的债权;可撤销但尚未撤销的债权;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2)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 且不违反法律规定。(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在现代社会,作为财产权的债权有自由流通的要求。设立债权让与的目的在于尊重债权人对于其债权的自由处分权,并增强债权的利用价值。但各国或地区 法律从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对债权让与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转 让:(1)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此类债权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 权,如抚养费、赡养费之请求权等;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定作人对于承揽人之 债权、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之债权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债权的性质,一些债权 具有可让与性,但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则债权人不得将该债权让与他人。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包括:(i)存在有效的债权。此处有效的债权包括:诉讼时效已经完 成的债权;可撤销但尚未撤销的债权;附条件或期限的债权。(2)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 且不违反法律规定。(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在现代社会,作为财产权的债权有自由流通的要求。设 立债权让与的目的在于尊重债权人对于其债权的自由处分权,并增强债权的利用价值。但各国或地区 法律从保护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对债权让与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转 让:(1)根据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此类债权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发生的债 权,如抚养费、赡养费之请求权等;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定作人对于承揽人之 债权、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之债权等。(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债权的性质,一些债权 具有可让与性,但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特别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则债权人不得将该债权让与他人。不过,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有的债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因而法律禁止该类债 权转让或规定该类债权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法律主观:
一、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
(一)诉讼时效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如下所述:
1、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2、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人告到法院,如果法院审查认为没有正当理由而时效已过的话,就不能判他胜诉。在法学上,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
3、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由于不知道时效规定或者明知道时效规定而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又以时效已过为由请求返还。
4、诉讼时效期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销其他债务。例如,甲欠乙一笔钱,而乙也欠甲一笔钱,甲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乙的债权未过时效,这时,甲可以用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欠乙的债务。
5、诉讼时效期间同时适用于主债和从债。甲欠乙的钱,丙为甲的保证人,诉讼时效届满后,乙不能向甲要求偿还,也不能转而要求丙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概述
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或称“完成”)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同的立法例。《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依此说,时效期间的完成,使权利人不及时行倒找权利本身消灭,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予返还。《德国民法典》持抗辩权发生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归于消灭,但使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由于抗辩权同其他权利一样可以抛弃,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法律不予置问,认权利的人接受履行为合法。《法国民法典》持诉权消灭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消灭,而只使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以消灭。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权利的,法院将以丧失诉权为由顺起诉。由于无诉权的权利为自然权利,诉权消灭后,自然权利依然存在,权利人仍可通过法院向义务人主张其自然权利,义务人也可自愿履行,法律不加干预。
三、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一)、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这表明在我国现毛事立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并未丧失程序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因此当事人在护住时效期间届满后仍有权起诉,法院发受理,而不能裁定顺起诉。法院受理后,应依职权宴厅昏厥昌否届满。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应以判决驳回碑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门儿办取得的时效利益属于私人利益。因此就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国家无主动干预必要。
(二)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因此,于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自愿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受领其履行而不不当得利,义务人于履行后反悔的,不得诉请权利人返还其所得。对于义务人已同意履行,但尚未履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16日发布的(1997)4号批复中指出,根据第90条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知道,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可以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不得请求债务人返还债权人欠款。导致债务人利益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其他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